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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结合四川省化工产业发展现状,明确新建独立供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最低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意见》提出严控项目安全准入条件,包括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及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等;严格审批高危项目,禁止新建涉及光气及光气化工艺的项目;同时要强化省外转移或省内跨地区转移项目安全风险管控。对于化工项目进区入园要求,《意见》重申,除与其他行业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化工项目外,新建、扩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省政府认定的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等级化工园区。
在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机制上,《意见》从建立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协调沟通机制、建立项目决策咨询服务机制、健全分级分类安全审查机制、完善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技术安全论证制度、明确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要求、强化工业化试验装置安全风险防控等方面加强安全风险防控。
《意见》提出,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建立健全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协调沟通机制;设区的市级和化工园区建立完善本地区项目决策咨询服务机制,将准入及决策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按照项目立项层级、是否涉及5类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是否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等因素划分省、市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批权限;明确反应风险评估要求,将相关内容纳入安全评价报告;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批准部门牵头负责监管工业化试验装置建设、运行、拆除过程中的安全风险防控工作。除此之外,若项目拟采用的化工工艺技术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应当编制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经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同意后,提请应急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论证。
如何保障全过程安全风险防控,《意见》有明确要求。要严格安全评价与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新建项目除严格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以及地方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外,一般情况下还应执行与之配套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落实企业安全环保风险管控主体责任,环保设施设备也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强化项目建设阶段和试生产阶段安全风险防控,鼓励大型化工企业在试生产阶段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进行安全管理。同时,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工艺、设备、仪表、电气、安全管理、消防等涵盖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人员参加,严格落实项目竣工验收要求。
记者从四川省应急管理厅获悉,该《意见》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依法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使用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或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精细化工、医药等建设项目参照执行;其他化工建设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有关条款。(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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