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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渝科创圈请注意,成渝两地各级地方政府发布的有关“企业上市奖励”的政策,或在国家出台最新“规定”后面临取消。司法部8月16日刚刚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规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不允许政府为企业上市提供奖励,违规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还将依法给予处分。
“奔着争取政策奖励,冲刺IPO的商业模式或许走到头了!”科创四川智库相关专家说。
司法部征求意见稿 禁止地方政府“上市奖励”
司法部官方网站8月16日消息,为了规范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服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司法部会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的第十条明确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
并且在第十六条指出,若政府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并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科创四川政策资源库显示,重庆市金融局在2022年就印发了《重庆市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明确指出为企业上市提供扶持,而今年6月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印发《重庆高新区鼓励企业改制上市扶持办法》(后简称《办法》),《办法》中提到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分阶段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入库企业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
今年8月1日,成都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等7个部门印发《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推进西部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后简称《细则》)。《细则》中第67条,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在库企业分阶段给予800万元奖励;拟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在库企业分阶段给予 600万元奖励;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在库企业给予600万元奖励。
科创四川19日下午致电成都相关部门了解,负责有关“企业上市奖励”政策的相关部门值班人员称,目前对司法部的征求意见稿和政策奖励执行是否变动,“没有最新消息需要发布”。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9月15日,在完成征求意见后,正式发布尚需一定的时间。今年成功上市的企业,还能不能获得奖励?不得而知。其实不仅仅成渝地区,新规落地后,全国各地有关企业上市奖励的政策,都将面临调整。
“除非在正式发布的新规中删除关于不允许政府奖励的内容,否则新规发布后,地方政府此前出台的有关奖励政策,需要按照国家最新要求重新修改完善”,科创四川相关智库专家称。
新规对上市辅导中介机构“潜规则”开刀
科创四川注意到,“新规征求意见稿”共19条,除明确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外,主要规定了中介机构执业和收费的基本准则、相关主体的执业规范与收付费具体要求、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对过去长期存在的“潜规则”直接开刀。
新规特别指出,中介机构收费不得以审计工作结果或者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且不得存有以下四种收费情形:
(一)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或者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
(二)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费用;
(三)通过入股、获取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或者变相收费行为。
规定中也明确了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必要时采取联合现场检查等措施。针对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依法记入诚信档案,并与其他相关法律做好衔接。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关系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中介机构在推动公司上市和融资的过程中,发挥了“看门人”的重要作用。
8月1日起全国施行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对地方政府招商“返税”奖励等明确说不,本次国家再出“新规”征求意见,拟取消地方政府实施多年的“企业上市奖励”。持续深化的资本市场改革,正在重构新的企业服务大市场生态,“奔着争取政策奖励,冲刺IPO的商业模式走到头了!”,一些靠“政策供养”的涉企商业模式,路越走越窄。
(来源:科创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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