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服务天府新区成都分区建设发展的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快天府新区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努力把天府新区建设成为以现代制造业为主、高端服务业集聚、宜业宜商宜居的国际化现代新城区,现就立足工商职能服务天府新区成都分区建设发展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快天府新区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努力把天府新区建设成为以现代制造业为主、高端服务业集聚、宜业宜商宜居的国际化现代新城区,现就立足工商职能服务天府新区成都分区建设发展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一、支持企业总部经济发展。组建企业集团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可放宽至2000万元,其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可放宽至3000万元,控股子公司数量可放宽至3家;企业总部项目在办理登记时,可直接提交有效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免予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二、支持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支持企业在名称、经营范围等方面使用能反映和体现其所从事的产业(行业)发展规律、发展趋势的新组织管理形式、商业模式、经营业态特点。登记机关不限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可参照行业习惯用语核定。对分支机构从事不涉及前置审批许可经营项目的,允许分支机构经营范围超出企业法人主体经营范围。

三、支持高端产业品牌集群发展。建立产业园区品牌工作站,积极引导企业开展商标注册和保护,开展出口型企业商标国际注册培训指导;建立品牌梯级培育机制,支持企业申报驰(著)名商标,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体系企业申报成都市著名商标的,适当放宽申报条件;在天府新区建立跨区域商标保护协作机制,探索开展商标预警和法律服务,提高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四、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以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设立公司的,其最高比例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以上述方式出资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时,可不受货币出资比例不低于30%的限制;上述出资形式可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技术持有人在完成出资登记后,再按比例将股权转让给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五、支持都市现代农业发展。允许农村产权持有人以其所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法律法规未禁止、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且有相关政策支持的各类农村产权出资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支持合作社、农业企业拓展经营(业务)范围,从事农业观光旅游、生态旅游、现代生态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深加工等,推动农业与二、三产业融合、联动发展。

六、支持优势企业发展。支持优势企业以资产整合、兼并重组的方式实现转型升级。公司以合并、分立方式进行兼并重组的,公司可自主选择重组类型,其存续或新设的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以及股东出资比例,可由合并协议自行约定。涉及到的相关登记,可以同时提出申请,一并审核办理。

七、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对符合企业设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可在明确出资人(合伙人)有关法律责任的情况下,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之间,在不影响其它企业名称权的情况下,保留企业原名称;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为有限公司的,可以沿用原名称加“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八、支持连锁经营企业发展。连锁经营企业可自主选择登记机关。向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连锁经营企业及其直营门店登记的,可集中登记、集中年检。

九、支持重大产业项目落地。重大产业项目,需要预先取得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开展相关筹建工作的,可申请企业法人筹建登记,登记机关在经营范围内加注“此照仅作企业法人资格凭证,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发经营期限不超过3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申请经营范围中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筹建登记的,登记机关在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后加注“项目筹建,不得从事生产经营”,待取得有关前置审批许可后,再依法核准其经营范围(项目)。

十、支持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私募股权投资人可自主选择公司制或合伙制设立私募股权(创业)投资企业;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无须取得前置审批手续,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设立登记(股权投资企业投资领域仅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名称和经营范围可以“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用语直接表述。

十一、放宽企业名称核准条件。允许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天府新区”字样与行政区划连用,体现天府新区的区位优势和方位特点。对新设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经营范围跨《国民经济行业目录》3个大类以上的,企业名称与已核准或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重名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所从事行业或经营特点。

十二、支持创业促就业。在高新区管委会和辖区政府主导下实施工商登记改革。改革内资企业登记一审一核制,试行简易登记事项审核合一的登记制度。对以自雇劳动为手段,开展创业活动,从事不涉及前置许可经营事项的自然人,可由街道、(乡)镇进行身份确认和经营登记并进行管理,同时将登记信息同步抄告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依据职能做好监管服务工作。

本意见仅适用于天府新区成都分区规划范围。本意见由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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