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否存在抵押、担保、租赁:无。
二、评估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及提醒等内容:
(一)四川蜀华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川蜀华评报(2012)第26-2号】中特别事项说明部分摘要如下:1、委估土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权证,按划拨用地评估,评估价值中不含土地出让金,如评估目的实现,资产取得方应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证手续并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相关税费。
2、房屋建筑物均无双证,评估以建造成本现值作价,如评估目的实现,受让方应按规定办理权证并交纳相关税费。
(二)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善嘉律意见(2013)第3号】中的说明事项部分摘要如下:
1、位于金堂县官仓、栖贤两个乡镇的管理用房,尚未办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本次转让作为配套地上构建物转让;水池、泵房等设施占用的土地,尚未办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2、本次转让的资产应限定于评估报告书中纳入评估的部分。买卖双方在办理移交手续时应明确管网分布图。
(三)该标的其他详细情况请详见评估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三、其它需披露内容:
1、管网配套构筑物无国土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办理实物移交手续;
2、全部资产按现状转让,并且以四川蜀华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川蜀华评报(2012)第26-2号】为参考依据进行交接;
3、本次资产转让不包含特许经营权。受让方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自行取得特许经营权;
4、受让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不能满足《产权交易合同》规定的移交条件,转让方可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向受让方收取资产成交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受让方无权要求转让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5、标的实物资产以四川蜀华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川蜀华评报(2012)第26-2号”评估明细表为参考依据;
6、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时,需承诺已充分知晓、认可转让标的存在的瑕疵,并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其他披露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产权交易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