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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都青羊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产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例。
装电梯时拒绝出资装好后想使用被拒
一怒之下他将其他业主告上法庭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对改善小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成都市青羊区某小区某栋楼某单元共有7楼14户住户,为方便生活,居民协商加装电梯,其中2楼住户原告李某某同意加装电梯,但提出不负责电梯费用。后经全体住户协商一致,签订了《成都市青羊区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项目相关业主协议书》,约定了1-7楼各楼层分摊电梯建设费用比例及后期维护费、保养费及电费分摊比例等。
后李某某与业主张某某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2楼不出电梯建设费用,不享受相应的政府补助,但拥有电梯使用权,按1.8%比例分摊交付使用后电梯运行所产生的维修维护等费用。电梯加装完成后,其余业主要求李某某支付电梯建设费用,李某某依据其与张某某签订的《补充协议》拒绝支付,其余业主不认可李某某与张某某签订的《补充协议》,经协商后决定停止其使用电梯。
李某某不服,起诉至成都青羊法院。
法院驳回:
有违权利义务对等和公平原则
青羊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2楼住户李某某不承担电梯安装费用的诉讼请求以及要求确认其对电梯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亦有违权利义务对等和公平原则,予以驳回。
本案中,在该楼栋单元包括李某某在内的14户业主均签名确认的《协议书》中,所约定建设资金2楼按照1.8%分摊,电梯电费运行费用、电梯维护保养费分摊2楼亦为1.8%。李某某虽然支付了电梯平台搭建费用、燃气管道改造费用,但该费用系针对李某某所在楼层的平台搭建及李某某所有房屋的燃气管道改造,并非电梯建设费用,其在未按照《协议书》承担电梯建设费用的情形下,要求确认其对电梯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亦有违权利义务对等和公平原则。另外,张某某虽与李某某签订了相关协议书的附件,但其签署的附件内容已经超出了张某某作为代理业主的权限,因此对于2楼住户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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