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和民间金融的创新方向是什么?

地方政府主导的金融创新,创新方向和创新点在哪里呢?四川金融资产交易所董事长熊云波的这篇文章,就什么是金融创新,地方金融创新的发展现状和发展前景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财富成都智智库分享这篇文章由四川金融资产交易所董事长熊云波授权财富成都发布,希望更多人了解中国金融创新的发展现状以及模式。

初步统计,现在国内提出建设金融中心的城市超过30多家。几乎每个城市在其宣布的金融中心建设方案中,都提到了鼓励金融创新,甚至有的还上升到金改层面。由此可见,地方政府是多么迫切的希望开展金融创新,多么希望通过金融创新更好的催动经济建设。但从这些城市已经公开的金融创新方向及创新点来看,泛善可陈,创新效果也一般。

众所周知,中国实行严格的金融管制政策,这与中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密切相关,政策本身我们不去议论,我们探讨的是,在目前中国严格的金融管制环境下,金融监管部门实行垂直管理体系,正规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紧紧的掌握在监管体系的首脑部门--“一行三会”中央机关手里,在此种情况下,地方政府主导的金融创新,创新方向和创新点在哪里呢?


一、什么是金融创新?

金融创新的覆盖面非常广。熊彼得的经济发展理论中,将经济活动过程中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重新组合称之为创新,创新的实现过程就是经济的发展过程。

金融是经济活动中最活跃的要素。所谓金融创新,一般是指为了适应新的经营环境而开发、创造出的金融新理论、新业务、新工具及新模式的总称,它泛指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上出现的一系列新事物,总体来说金融创新包括金融制度、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的创新。从方法学来讲,金融创新就是通过引进新的金融要素或已有要素的重新组合,在最大化原则基础上对“机构设置”、“业务品种”、“金融工具”以及“金融制度”所进行的金融业创造性变革和开发活动。由此可见,金融创新的内涵很广。

大的“金融制度”方面的改革创新属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首脑机关层面的权力,基本与地方政府无缘。关于“金融机构”,在我国,根据监管的特点不同,金融机构一般区分为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正规金融机构是我国金融机构的主体,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直接监管,非正规金融机构由中央相关部委出指导意见,由地方政府批准设立并负责监管。因此,“金融机构”层面的改革和创新,凡是涉及到正规金融机构的,也基本与地方政府无缘。地方政府对其批准设立和负责监管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则存在一定改革和创新的空间。最后,“金融工具”或“业务品种”的创新,属于微观层面的创新,即金融经营机构在一定的监管条件下在其业务经营层面上所进行的创新,与地方政府关联度不高。

在国家金融监管下的正规金融机构的创新方面,地方政府有没有可以考虑的创新方向和创新点呢?

二、正规金融监管体制下的地方金融创新

大家都知道,正规金融机构是牌照业务,亦即许可经营业务,金融经营机构在金融监管部门的牌照许可以及严格监管下开展金融经营活动,这属于金融实体经营业务范围。但是,中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条例禁止开展“服务于金融经营机构或者帮助其他组织从金融经营机构获得相关服务”的中介活动,包括咨询、顾问、审计、调查、评级、法务、信息、撮合、市场组织等服务。大家都知道,在现代商业体系中,任何一个商业活动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都是相关商务活动链条上的某个具体环节,如果把金融机构的活动看做商务活动链条上重要一环的话,则与此相关的各类中介服务活动,也是这个链条上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他们之间的合作共同形成了完整的商业活动链条,链条各环节之间形成合作共生关系。一旦某环节缺失或功能不足,则整个商业活动就会功能缺失或者功能失调,社会经济活动就会出现“肠梗塞”。因此,大力发展与金融机构金融活动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鼓励中介机构的创新业务和商业模式,以便更好的服务于金融机构的金融经营业务,也可视作金融创新活动的组成部分。

因此,地方政府在正规金融监管体制下对正规金融体制的创新,第一个层面,可着重考虑在中介服务机构层面开展。通过创新金融相关服务组织,鼓励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围绕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加大对金融机构的服务力度,从组织形式、服务方式、服务工具、许可成立条件、鼓励发展政策、培训与市场培育等各方面进行创新。这是与金融机构相关联的中介组织的创新。某些地方政府正在酝酿或已经批准成立的票据经纪服务公司,某些省市批准设立金融仓储公司,都是这类服务中介的创新。

第二个层面,可以考虑金融业务市场组织的创新。金融市场组织不同于一般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是金融业务的经营实体,需要国家正规金融牌照,而金融市场组织是服务于金融机构的场所形态,属于中介服务业务。正如前面所言,中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禁止“服务于金融机构或者帮助其他组织从金融机构获得相关服务”的中介活动。现在社会是市场经济,经济发展离不开市场,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活动,同样也离不开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寻找服务对象、对外投资、金融机构之间同业合作(资产转让、资金拆借、同业存放、银团业务等),都需要市场的存在。而市场分为无形市场和有形市场。有形市场是有组织的实体市场。国家有全国层面的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例如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等,但是,由于中国行政体制、地理环境、历史传统等各方面的原因,存在一定的区域集中和区域分割现象,这就为区域性金融市场的建立创造了条件。全国银行间市场,包括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债券市场、黄金市场、同业拆借市场等等,既是信息服务的市场,又是包括登记托管、撮合交易、产品买卖、清算结算等功能在内的金融服务机构。但是,如果地方上从“信息”服务的角度出发,开展金融“信息”服务和其他一些辅助性功能(例如买卖前期的撮合行为等),去建立和发展一些区域性的、专门服务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金融市场,应不涉及和侵犯金融监管的金融实体业务。在这方面,可以考虑设立的服务于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市场有:

1、区域性的银行间市场

与人民银行监管的全国银行间市场不同,区域性市场仅以提供信息和辅助撮合的方式开展业务。通过聚集银行、汇集银行的资金、资产信息,为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合作业务提供各种便利。

全国银行间市场服务于金融总部,适用于数亿规模以上的大资产、大资金的流动。在中国,全国性金融机构都实现“集中-授权”管理模式,区域性的分支机构从总部获得了一定资金额度的经营授权,在一定额度内,分支机构有权选择交易对手,开展资产转让、资金拆借、同业存放以及银团合作等业务活动。而超过一定资金额度的业务,分支机构也可以做前期的安排工作,只是达成最终交易,仍需要总部批准而已。因此,建立区域性的金融同业合作市场是可行的。另外,从实际工作来看,地方上银行分支机构之间的同业合作,显然存在无形的市场,其业务也是一直进行的,而建立有形的金融同业市场,地方政府的工作,只是协调金融监管部门,让这个无形的市场有形化而已。由于这个市场的功能不涉及监管敏感的金融实体业务,仅仅是“信息服务”和“辅助撮合”的服务业态,监管部门应没有道理禁止开设此类市场。

有形的市场比无形的市场更有效率、更便于监督和管理,政府一定程度的引导可以加速有形市场的建立。而金融市场效率的提高,有助于催动金融同业合作的效率和规模,催动金融资产的流动性提高,最终的效果是提高了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效率,增强了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功能。

2、面向金融机构的投融资服务市场

通过集中的信息中介服务的形式,专门为银行贷款找项目、为客户找银行资金。可考虑实现三方面资源要素的聚集市场:金融机构聚集、中介组织聚集、贷款企业聚集。资源的有效聚集可以有效提高市场效率、发现市场价格。

对解决广大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来说,各种中介机构的存在,一是可以物色、筛选符合金融机构贷款投资条件的中小企业,把他们推荐到合适的金融机构,协助他们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支持。这个工作既可以看做咨询顾问撮合过程,也可以说是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前的前置工作,有助于减小金融机构的工作量,让金融机构把工作中心放在安排贷款的核心环节上;二,帮助规范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按正规金融机构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日常管理、制作财务报表、规矩纳税等,既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又有利于银行培育潜在客户。

对政府融资平台、大型基建项目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来说,建立这样一个市场,也有诸多好处:优质的融资项目可以建立贷款招标机制,发布招标信息,让银行等投标竞争,帮助融资方获得最优惠的金融服务、贷款利率等。大型基建项目,可采取市场化机制,组建银团贷款,进行银团筹组招标等等。

3、区域性票据市场

承兑汇票是企业开展商品买卖活动非常重要的支付手段和支付工具,并兼有融资功能。除了人民银行监管的有形的全国票据市场之外,存在一个庞大的无形的票据市场。票据市场包括两个市场,即票据贴现市场和票据转贴市场,票据贴现市场的主体包括持票企业、贴现银行,属于融资市场的范畴,而票据转贴市场的主体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其本质是资金流通的市场,因而接近于货币市场的范畴。

票据是非常重要的一种融资工具,而要实现其融资功能,只有到银行等金融机构去贴现。票据是标准的银行信用产品,银行喜欢贴现票据,供求关系的不均衡、资金市场波动、监管套利等各种因素的存在,导致市场竞争,也导致产生了大量的资金掮客和票据中介组织。由于地方上没有正规的监管之下的有形的票据市场,所以这些资金掮客和票据中介组织只存在于无形的市场之中,或明或暗,或正规或违规,滋生出不少事情。这些年,金融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也查获了不少违规票据业务或者造假诈骗等之类的案子。不管监管部门承认不承认,票据中介是客观存在的,不因主观意识而转移。无形的票据市场造就了隐形的票据中介,为何不以票据信息服务为核心,搞一个集中的票据市场呢?让开展票据贴现业务的银行在此集中,凡是欲贴现的持票企业可在此货比三家,找到价格合适服务到位的贴现机构。而原来的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则转化为票据市场开展咨询和顾问服务的会员,合法合规开展票据中介服务业务,逐步消除无形市场中各类违规的中介服务。这件事,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工作实践上都是可行的。上海普兰公司以合法的票据中介信息服务的方式服务于企业票据融资、银行票据贴现和转贴现,通过其咨询、介绍和引导、撮合的票据交易量,现已经高达年成交2万亿之巨!但普兰公司并未持有任何由人民银行核发的货币经纪牌照或其它金融牌照,只是最近一年内才由上海市政府批准后由工商部分核发的一个金融服务牌照。这充分说明,若以“票据中介信息服务”为由建立票据市场,是可行的、合法的、有先例可循的。而据闻,最近重庆市政府也已准备核发票据中介服务牌照。

以上三类市场,都是服务于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市场。以相关信息服务为抓手,提供信息服务、辅助撮合等辅助性服务功能,但不涉及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金融实体业务,应该是可以创新和突破的方向。金融市场是金融体系中必不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活跃、高效的金融市场,是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业务的倍增器。一个城市,没有发达、高效的金融市场,金融组织缺乏活力,就很难称之为金融中心城市。因此,金融中介组织和金融市场的创新对建设金融中心,非常重要。

近几年来,我们认为地方政府主导的金融市场组织的创新,最重要的创新,就是各省市金融资产交易所的建立。笔者有幸作为历史的见证者和实际的操办人之一,自始至终,全程参与了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这个国内第一家金融资产交易所的建立。2009年9月份开始,我们这个团队基于前期在天津OTC市场的研究经验,研究北京市经济、金融和资本市场发展情况,于11月份向北京市政府正式提出“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建设初步方案”,2010年3月份,北京市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下文,批准成立筹备小组,并于2010年5月份正式成立。由此开始,各省市开始纷纷设立金融资产交易所,迄今已达十多家。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2012年的交易额已高达7000多亿。

三、地方准金融机构以及民间金融具有广阔的创新空间

其实,地方政府对金融的主导权,主要是在地方准金融机构以及民间金融领域。前面讲过,对于正规金融体系,国家有严格的法律、法规,有成熟的监管体系,这个方面的创新几乎与地方政府无缘。但对于地方政府主管和监督的准金融机构(如租赁、担保、小贷、典当以及PE/VC等创投公司)以及其他民间金融活动,仅有若干部国家部委层面的规定或办法,提出方向和指导意见,地方政府负有批准设立权和监管责任,因此,也就是说,地方政府拥有相当大的创新主导权。

因此,各地政府在针对正规金融体系的创新方面与监管部门的博弈迟迟不能取得进展的情况下,部分地方政府很聪睿的将创新的突破点放在地方准金融机构以及民间金融(以下统称民间金融)层面。这波民间金融的改革、创新浪潮,源起民间金融相对活跃的东部沿海城市,如温州、广州,还有内蒙的鄂尔多斯,后来浙江省、广东省、江苏省、山东省以及重庆市等,纷纷起而效之。

1、各省市地方金融创新情况

总结这些省市的改革、创新措施,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

降低小贷公司再融资限制,鼓励小贷公司开展创新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是地方政府主管的重要的准金融机构,如何鼓励小贷公司的发展,成为地方政府金融创新的重点。例如,放宽小贷公司设立条件,允许小贷公司设立分公司,允许小贷公司业务骨干入股,放宽小贷公司再融资条件,有的地方允许小贷公司融资比例放宽到资本净额的2倍以上,再融资方式包括可以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可以通过在金交所资产转让融资,允许到海外资本市场融资,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同业借款,支持通过发行债券等其他方式融资等等。在小贷公司服务方式上,允许小贷公司开展委托贷款业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与金融机构开展保险代理、租赁代理、基金代理等业务合作,扩大服务领域,提高中间业务收入等等。

有的地方如重庆、广州等还成立小贷公司再贷款中心,相当于小贷公司的央行,为急缺资金的小贷公司提供后备资金支持。

设立地方准金融机构的同业合作市场

有的地方政府考虑采取市场组织的机制解决小贷公司创新发展问题。例如,江苏省参考银行间市场以及银行同业合作业务的做法,设立地方准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合作中心,允许同业之间进行资产转让、资金拆借以及合作贷款(类银团贷款)等。通过金融市场的方式解决地方准金融机构之间的流动性、业务合作需求。目前,该中心运转良好。

推行地方准金融机构资产私募证券化

以重庆、天津、安徽等地为代表。以金融资产交易所为平台,发展地方准金融机构的资产证券化私募业务,例如小贷资产、租赁、委托贷款债权、企业应收账款等,具有稳定现金流的优质资产,将其包装增信后,切分成收益权凭证,在金融资产交易所上市发行,销售给社会合格投资者。通过私募证券化业务,为准金融机构回笼资金,帮助企业融资。从重庆金交所已经通过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验收的结果来看,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对地方政府推行的地方准金融机构的资产私募证券化创新是允许的,要求的只是在交易机制和交易方式上不能突破38号文的限制。

组织开展互联网金融等新型业务模式

最近金融互联网化大行其道,热闹非凡,金融机构纷纷触网,基于互联网开展金融业务。而有的省市政府创新地方准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模式,开展网络借贷直接融资等创新业务。例如,江苏省政府金融办就批准设立开鑫贷,组织省内优秀小贷公司开展网上借贷服务,大大拓展了小贷公司的业务范围,并创新其业务方式,极大的方便了小微企业以及三农企业融资。上海批准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所开展P2P网络直接借贷业务。这些都是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尝试。据初步统计,现在P2P互联网金融公司已达上千家,年融资额近千亿。其中最大的宜信公司,其存量资产已达近300亿,达到一个中等规模城市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

设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促进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

以温州和鄂尔多斯金改为标志,各地纷纷效尤,设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促进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发布民间借贷指数,指导民间借贷价格。

地方金融和民间金融创新的内容非常广泛,创新点很多,很多省市都做了一些有意义的尝试,对我们很有启发。但是,关于地方民间金融的创新,一直以来没有系统性的理论,也没有成熟的实践经验。笔者在综合上述多个省市的创新经验基础上,结合多年来对民间金融活动的研究心得,提出一个建议:地方金融与民间金融创新,能否以“直接金融”的创新为突破点呢?

2、以“直接金融”为突破口,大胆创新地方金融与民间融资

金融的本质是资金融通,因此,从本质上讲,所有金融活动也都是围绕资金融通来开展的。从融通的形式来讲,金融包括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如果把投资者的资金直接输送到融资者手里,就是直接金融。如果资金先输送或者汇总到某个中介组织手里,再由中介组织输送给融资者,就是间接金融。银行以自己的资本金和信用做担保,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是典型的间接融资行为;在证券市场,融资人发行股票、债券等证券,投资者购买证券,资金由投资者直接支付给融资者,这是典型的直接融资行为。

最早的民间借贷是直接融资行为。经济社会原始时代,人们借贷都是直接借贷的,资金需求者直接从资金提供者手里获得资金。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的分工更加明细和专业化,对资金的融通需求越来越旺盛,资金生意有了套利空间,随之才出现了专业的金融中介,即以资金汇集、管理、出借为专业职能的人或组织,间接融资方式诞生了。所以,民间借贷的本源,其实是直接融资行为,后来才出现了间接融资形式的民间借贷。

我们分析、研究各种民间借贷行为,研究分析各种民间借贷中发生的非法、违规、犯罪事件,就会发现,此类事件绝大多数是发生在“间接融资”的民间借贷关系中。直接融资形式的民间借贷,由于资金的拥有方将资金直接出借给资金的最终需求方手里,没有中间环节,借贷关系简单,“作弊”空间极小。而间接融资的民间借贷关系中,资金的拥有方把资金交给“资金掮客”,再由“资金掮客”出借给融资人(资金拥有方与资金需求方相互不见面,相互不了解),由于“资金掮客”这个中介环节的存在,借贷关系变的复杂,作弊空间加大,再加上监管不到位,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急剧扩大。可以想象,为了做大生意,更多的吸收资金,资金掮客们可能会“虚构项目”,可能会“虚构利润”,可能会“钓鱼”(先借小笔资金,再借大笔资金,最后违约),可能会做“资金池”,可能会“借新还旧”(形成著名的“庞氏骗局”),游戏的最后,最大可能会导致“资金链断裂”或者“卷款潜逃”。已经发生的众多民间非法集资的案子,已经活生生的教育了我们。

但是,并不能因为这些“案子”的存在,就使我们的政府对民间借贷丧失了信心,认为非严管不可。民间借贷行为是正规金融体系的有益的、重要的补充,没有民间借贷,中国就不存在千百万的小微企业,就没有亿万人的就业。我们认为,地方政府要做的工作,其实就是两点:一、不将其视作“洪水猛兽”,不做黑脸判官,不对一切民间借贷行为禁而绝之;二是不要做“鸵鸟”,不任由自由发展和泛滥。政府的工作,应是客观认识民间借贷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正确区分民间借贷中的合法和非法行为,对存在违规、违法嫌疑的“间接融资”方式的民间借贷,加大监管和规范力度,建立预警和风险提示机制;而对于“直接融资”方式的民间借贷行为,要予以正确引导和积极鼓励,要通过引导和鼓励建立私募债券融资市场、股权融资市场、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市场以及民间借贷登记中心、民间借贷市场等方式、方法,鼓励民间的直接投资和直接融资行为。民间直接投融资市场发达了,资金和项目能够随时方便的对接,自然就会压缩资金掮客的业务空间,间接融资行为自然而然就会萎缩,政府担心的民间金融风险也会逐步消除。同时,民间直接融资市场发达了,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将会逐步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也将获一定程度的缓解。这,难道不是地方政府的主政者们所喜闻乐见的吗?当前蓬勃发展的P2P网络融资,就是民间金融活动中直接投融资的典型发展案例。地方政府勿小看这类民间直接投融资市场的发展,如今在资本市场叱咤风云、呼风唤雨的证券交易所,想当初,也只不过是发轫于聚集在榕树下的几个民间人士。

2011年底,国务院下发38号文,拉开了国内交易场所清理整顿的大旗。经过2012年一年的清理整顿实践,以及在清理整顿过程中,我们与证监会有关部门、人士的不断沟通中,我们认识到,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对直接投融资的地方私募市场的发展持逐步宽容的态度。从各地金融资产交易所、股权交易中心的成立、验收,从开展私募融资市场业务的某些金融资产交易所(如开展小贷资产私募证券化直接融资业务的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也获得了验收备案的情况来看,地方政府发展规范可控的、在国家《证券法》以及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办法约束之下的地方私募性质的融资市场,是完全可行的。另外,我们从P2P互联网金融公司自2008年出现至今已经达到近千家规模的情况来看,监管部门对民间金融直接投融资的创新,基本不持反对或禁止态度,而是本着谨慎观察的态度静观其变,择机出台规范政策,现在的局面,犹如当年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的发端阶段。

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基于直接融资的地方金融或民间金融创新,除了学习温州设立民间借贷登记中心之外,我认为迫切需要发展下列两个市场:

以ABS为重点,大力发展私募债券市场

以私募ABS(资产支持证券化)为重点,大力发展以租赁资产、小贷资产、企业应收账款、企业委托贷款债券、各类收益权等各种具有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为标的物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这类业务由于其原始资产属于地方政府监管的范畴,为非金融监管部门管理,不受监管部门限制;在证监会验收通过的地方权益类交易所,采取私募方式发行交易,在遵循38号文规定的前提下,证监会也不禁止(可参考重庆金交所小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建立私募ABS市场,通过服务于相关企业再融资,特别是可间接支持急缺资金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的融资,极大支持我省经济建设。

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大力发展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市场

综合学习和借鉴中小企业私募债以及互联网金融P2P业务模式,特别是学习江苏省金融办直管的“开鑫贷”业务模式,组织中小银行以及运营良好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设立省内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市场。对拥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包括三农企业等,由中小银行及小贷公司提供尽职调查和资信评估,符合放贷条件的,由银行或小贷公司提供后备贷款支持,在市场平台上发布融资需求信息,市场上的投资类会员直接投资。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市场的建立,将极大程度上解决我省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上述两个市场建立后,可丰富我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有效弥补现有资本市场的不足。

四、对四川省的金融创新建议

四川省以及成都市对金融创新工作非常重视。在已经出台的各项促进西部金融中心建设以及相关金融十二五规划中,都提出要加大金融创新力度,不断推动金融创新。去年有中央领导来四川视察工作,该领导人对四川省以及成都市经济发展工作给与高度评价,以此为契机,成都市也提出了金改方案,期望中央批准,但迟迟没有下文。

正如本文所讲,在目前严格的垂直金融监管体制下,对于正规金融领域,特别是涉及金融本业的领域,几乎没有地方政府的金融创新空间。地方政府只能从服务于正规金融的金融市场的角度,探寻改革和创新的空间。而对于地方政府有相当话语权、负有主管责任的地方准金融机构以及民间金融,地方政府拥有较大的创新空间。金融市场作为金融体系中最活跃的要素,无论是服务于正规金融的金融市场还是服务于民间金融的金融市场,都将是地方政府能够探索、创新的重点方向之一。

改革和创新,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邓小平说过,“摸着石头过河”。改革和创新,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不断试错的过程,不试永远不知道对错。对四川和成都来说,相对于东部发达省市,我们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稍差一些,但不标明我们没有改革的动力和方向,只能说明我们改革的空间更大。“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笔者建议四川省及成都市领导以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不要坐等中央的金改政策,应马上行动起来,多向其它兄弟省市学习,学习他们金融改革和创新的经验,消化吸收、为我所用,以加快推动西部金融中心建设,加快催动我省经济建设。想当年,面对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有两个著名的发问:“俞正声之问”--“上海为什么留不住马云?”和“汪洋之问”--“广东为什么出不了阿里巴巴?”我们都不愿再过两年,在四川省的金融改革和创新领域,出现与此类似的著名的“***之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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